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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订草案你问我答|复审无效程序中的依职权审查篇
因此,以我国审查实践为基础并参考国内外立法情况,为保证专利授权质量,提高审查效率,纠正不当授权,增强专利的稳定性,有必要在专利法中明确对复审程序和无效程序中 “依请求原则”为基础、“依职权原则”为补充的审查方式进行原则性规定,作为复审委开展复审无效案件审查工作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多年审查实践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进行全面审查的义务,仅在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对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的其他足以导致驳回的缺陷、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的实质性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依职权进行审查。因此,专利复审程序的首要任务是为申请人提供充分救济,在此前提下通过必要的延续审批来提高专利授权质量,避免不合理的延长审批程序。
明确专利复审委员会必要时在无效程序中可以进行依职权审查,也并不意味着对专利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一方面,无效程序是依当事人的请求启动的确权程序,并不就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再次的实质审查,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另一方面,在确定是否“依职权审查”时,复审委员会也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即仅在少数必要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例如,就证据而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能引入自行检索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证据,但公知常识性证据除外。
考虑到“依职权审查”的情形较为复杂,为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对于复审程序和无效程序中“必要的时候”所涵盖的具体情形,将在配套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中进一步规定,以明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具体权责,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应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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