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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订草案你问我答|复审无效程序中的依职权审查篇

2016-04-28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中,对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中的依职权审查部分做了多处修订。其中提出的相关修改法条,是建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对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进行审查。那么相关法条修订的依据何在?这是否会扩大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审查的范围?今天,官微君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修改专题研究人员回应大家的疑问,就《修订草案》中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中的依职权审查部分相关问题做出解答。
复审无效程序中的依职权审查篇
《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审查,必要的时候可以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必要的时候可以对专利权是否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这两项条款的具体内容(修订处标蓝):
如何理解这两项法条的修改呢?
  专利复审程序是由当事人启动的行政机关自我监督程序,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由社会公众启动的针对已授权专利的行政确权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专利复审和确权机关,在复审程序中依当事人请求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进行审查时,有可能发现驳回决定中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等;在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时也可能发现无效宣告请求中未指出的缺陷。《修订草案》中提出的相关修改法条,是建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对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进行审查,这样可以保证专利授权质量,提高审查效率,纠正不当授权,增强专利的稳定性,更好地节约社会资源,避免因程序反复而不合理地延长审批周期,或不同当事人以不同的理由反复对同一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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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为什么在复审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需要对部分复审请求之外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答  专利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而启动的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程序中依申请人的请求对驳回决定进行审查时,需要了解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作出驳回决定的审查过程,并不仅限于驳回决定的文字。申请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申请文件等行为也可能使案件情况发生改变。以上两方面的客观原因导致复审程序有可能发现专利申请存在驳回决定中未指出的其他明显缺陷。如果复审机构对其发现的明显缺陷一概不予置评,完全将其留给原审查部门处理,会造成程序反复而不合理地延长专利审查周期。
问 无效宣告程序主要解决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之间的纠纷,在这一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是否有必要对专利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进行审查? 
答  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是由无效宣告请求人启动的针对已授权专利的行政确权程序,即对专利权的有效性再次进行判断和确认。无效程序的任务是向社会提供权利稳定、范围确定的专利权,其结果具有对世效力,并非仅平息涉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无效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的基础上,还有可能发现专利权存在无效宣告请求人未指出的明显缺陷。如果确权机构对其发现的明显缺陷一概选择回避,仅审查当事人的主张,会使存在缺陷的专利权继续存续,从而导致本来任何人都可以实施的技术被禁止实施;社会公众要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还需要启动无效程序,付出额外的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社会创新发展,对社会公众的权益造成损害。
问 《修订草案》中关于专利复审程序和无效程序在审查范围上的规定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答  事实上,日本、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中均规定其复审机构可以对驳回决定未指出的缺陷进行审查,也规定其专利确权机构可以在无效程序中就当事人未提出的理由进行审查。我国现行的《专利审查指南》和多年的审查实践也已形成较为完备的规则。此外,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除了公众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外,在一定条件下,商标局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以主动依职权宣告无效,这既是对不当授权的纠正也是对当事人不诚信行为的处罚。
  因此,以我国审查实践为基础并参考国内外立法情况,为保证专利授权质量,提高审查效率,纠正不当授权,增强专利的稳定性,有必要在专利法中明确对复审程序和无效程序中 “依请求原则”为基础、“依职权原则”为补充的审查方式进行原则性规定,作为复审委开展复审无效案件审查工作的法律依据。
问 《修订草案》的规定是否会扩大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审查的范围?
答  《修订草案》中的规定意在以我国多年审查实践为基础,明确专利复审程序和无效程序中依职权审查的法律依据,并非扩大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审查的范围。
  在我国多年审查实践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进行全面审查的义务,仅在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对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的其他足以导致驳回的缺陷、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的实质性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依职权进行审查。因此,专利复审程序的首要任务是为申请人提供充分救济,在此前提下通过必要的延续审批来提高专利授权质量,避免不合理的延长审批程序。
  明确专利复审委员会必要时在无效程序中可以进行依职权审查,也并不意味着对专利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一方面,无效程序是依当事人的请求启动的确权程序,并不就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再次的实质审查,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另一方面,在确定是否“依职权审查”时,复审委员会也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即仅在少数必要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例如,就证据而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能引入自行检索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证据,但公知常识性证据除外。
  考虑到“依职权审查”的情形较为复杂,为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对于复审程序和无效程序中“必要的时候”所涵盖的具体情形,将在配套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中进一步规定,以明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具体权责,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应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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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雅曼,编校:秦韵,审读:刘珊,美编:曹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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